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976号
申请人宜兴瑞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锋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