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宜兴瑞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2976号
申请人宜兴瑞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锋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