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5944号
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