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42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7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4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2)沪011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29,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珺 审 判 员 杨 亮 王 一 祺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