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2执42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7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4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2022)沪011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29,4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珺
审 判 员
杨 亮
王 一 祺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