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9284号之一 原告: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财***创新中心****-2。 法定代表人:许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归还货款及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34元,合计2359元,由杭州尊冉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