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066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盛虹路19号4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1元,保全费677元,合计1398元,由江苏***建筑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