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76号之二 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867159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16022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21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