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76号之二
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867159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16022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21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贵金属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