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2民初***95号
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116022X9。
法定代表人:施定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汇昌物联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84553441P。
法定代表人:乔万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慧,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汇昌物联网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关键证据无法取得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海锋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