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1018室。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就(2021)沪0104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借款本金29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本案执行立案前已作出(2020)沪03破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已被宣告破产。**对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泰
审判员 彭 多
审判员 王传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秋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