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50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2月25日,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2年2月25日,本案共发生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667,954.27元,现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债权人如认为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另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骏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 敏
书 记 员  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