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334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8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案件已于2020年2月21日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0)沪03破50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 亚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