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009号 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一幢1018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管理人团队成员。 被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 青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