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480号 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银工路518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劼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8幢。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瑞地格乐亚克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匡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