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