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9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6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现以被告***支付原告24万元整,双方账目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