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97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被告***支付原告24万元整,双方账目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