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97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1939号第1幢10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现以被告***支付原告24万元整,双方账目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