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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催字第0005号
申请人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二区355-1号218室。
申请人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编号3130327221209910,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2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无锡绿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秦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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