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607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张耀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计3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虎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靖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