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505号之一
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栖霞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萌,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9元,保全费138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青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瑞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