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649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忆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