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唯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唯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唯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津0319民初4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向唯美德公司提起诉讼系基于双方签署的《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唯美德公司所在地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此外,***与**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与唯美德公司之间另有两案正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唯美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