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唯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天佑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某某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7835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天佑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1号天津创研科技产技产业园G区7号。
经营者:李效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婷,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辉,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天佑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南开区天佑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天佑德装饰装修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