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1076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路**。
法定代理人:朱五孟,董事长。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