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众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7295239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蓝庭公寓12-7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54337R),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众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2日、2023年1月13日、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
3、2023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
4、2023年2月3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由***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为其参保;
5、2023年2月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津H5××**、津NW××**),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6、2023年2月8日,本院委托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缴纳信息及财产线索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
7、2023年3月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
8、2023年3月10日,本院委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129-2-910、129-2-1113、129-2-1114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9、2023年3月15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鲁AM××**、鲁A8××**),因未控暂时无法处置;
10、2023年4月20日,本院委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赣A3××**),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11、2023年4月2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聂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