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0民初12447号
原告:天津时代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JDU69),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01室0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54337R),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星石科技园A02号。
法定代表人:万为平,总经理。
原告天津时代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30日,被告唯美公司向原告开具一张天津农商银行转账支票用于支付原告材料款,票面金额150000元人民币,支票号3140123210109451,出票日期为2022年7月30日,付款行名称为天津农商行***珠花园分理处。原告持上述天津农商银行转账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于2022年8月3日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拒付退票。原告认为作为涉案票据的持票人,原告已在付款期限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退票,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唯美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时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30日,唯美公司向时代公司开具一张天津农商银行转账支票用于支付材料款,票面金额为150000元人民币,支票号3140123210109451,付款行名称为天津农商行***珠花园分理处。时代公司持上述天津农商银行转账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于2022年8月3日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拒付退票。
本院认为,案涉转账支票记载事项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支票。时代公司合法取得唯美公司开具的转账支票,其于法定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时代公司依法取得追索权,本案中唯美公司系适格的票据债务人,应当对时代公司主张的票据款150000元承担付款责任。且时代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票据时效,应予支持。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计息标准和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唯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时代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美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诉讼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上诉状中加盖公章)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