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215号
原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09398555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城关镇东关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79794315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