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0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12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9574.4元或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江苏***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2021)陕0113民初3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9574.4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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