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尔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德尔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06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6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尔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3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900.00元,合计302,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尔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18年10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尔瑞环保机械有限公司50,000.00元,至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止,执行费4,400.00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执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