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633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嘉峪关市雄关西路。
原告***与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