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孟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桂芳
书 记 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