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299号
原告:***,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KBYN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嘉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万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