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271民初608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家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玉泉路46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171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甘肃**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KBYN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家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兴物业公司)、甘肃**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家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家兴物业公司、**公司立即给***恢复供暖;2、判令家兴物业公司、**公司退还***2015年和2016年所缴的暖气费3977.6元;3、判令家兴物业公司、**公司减免2017年度至2020年的采暖费。事实和理由:***购买了位于嘉峪关市××园住房。2015年入住后,***交纳了采暖费,但家中没有暖气,***找物业公司出面解决,可物业说谁供暖就找谁去,***又多次找酒钢贵友公司(当时是供暖方),贵友公司说我们的暖气送到你家了,有问题就找物业去。2016年,***又交了采暖费,但仍然在寒冷中过冬。2017年至2020年,***就再也没有交过采暖费。6年来,***一直找相关部门解决暖气不热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供热公司互相推诿扯皮,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20年9月,**公司检修时才找到了暖气不热的根由,是因通往**住户家的暖气回水管被堵满了胶皮线条等杂物,导致回水不通,暖气不热。管道疏通后,***家依然没有享受到温暖。***去交采暖费,**公司要求***交清前4年的暖气费才给供暖,但***认为其入住后没有享受到暖气,且究其缘由也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寻求法律的帮助。
家兴物业公司辩称,家兴物业公司自***入住***小区后未收到其反应家中暖气不热的问题,而且***也未缴纳过物业费。***暖气不热和家兴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公司辩称,第一,***家室内温度在供暖期内的实际温度达标,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截止2020年,**公司共收到两次***反映家中暖气不热的电话,分别为2019年12月18日、2020年1月20日。2019年12月18日**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测温,***家中室温18℃以上,达到供暖标准,***签字确认。因此,***主张其家中暖气不热,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小区4号楼1**共8户人家,为同一个供暖管道,除***外,其余7户人历年均按时缴纳暖气费,从未反映过暖气不热问题。再次佐证***4号楼1**供热正常。第三,2015年10月12日,***办理了暖气停供业务,并缴纳了596.6元基础热费。10月18日,***又办理了恢复供热业务,并交纳了剩余暖气费1392.2元。2016年***缴纳供热费1988.8元。此后三年***未缴纳供热费,但因设备原因无法进行分户供暖,**公司在此三年内一直为***供热。2020年实现了远程控制,**公司停止为***供热。2020年9月30日,供热前检修时,**公司发现***4号楼1**回水管道内有胶皮线条等杂物,随后进行处理。综上,***请求退还、减免暖气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照片,家兴物业公司、**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家兴物业公司提交的维修报修记录,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1.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测量原始记录表,***认为该记录表显示的测温不准,此后**公司又重新测过温,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该记录表中有***签字确认,予以采信。***4号楼1**暖气收费明细表,***、家兴物业公司均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照片显示:***4号楼1**供热管道内有大量胶皮线管堵塞管道。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测量原始记录表显示:2019年12月18日,**公司在***家测温,经过三次测温,平均温度客厅为23.5℃、主卧室为19.5℃、次卧室为18.5℃、厨房为19℃、卫生间为19℃,住户位置为末端,供水50℃,回水37℃。***4号楼1**暖气收费明细表显示:***4号楼1**301号***家,2020年、2021年暖气费均为欠费状态,备注:2020年、2021年度暖气费未缴纳,阀门未开启,暖气费按10%收取;2019年欠费1988.81元;2018年欠费1988.81元;2017年欠费1988.81元;2016年已收1988.8元;2015年已收1392.2元、2015年已收596.6元,备注10月12办理停暖30%,10月28办理复供70%。
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是供热单位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采暖费的合同。***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供用热力合同,但***向**公司支付过采暖费,**公司为***供热,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关于***主张**公司恢复供暖的诉讼请求,因本地处于北方,冬季气温较低,热力与电力、水、气相同,均属于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供热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用热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拖欠暖气费,**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手段主张权利,但不得强制解除双方之间的供热合同。故对***主张**公司恢复供暖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采暖费。关于***主张**公司退还其2015年度、2016年度采暖费,并减免其2017年至2020年期间的采暖费的诉讼请求。***主张**公司供热不足,其未享受供暖,应当减免采暖费,其应当就供热不足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提交的照片,能够证实其居住的**楼暖气管道存在堵塞问题,但该堵塞问题已于2020年供暖期前予以疏通解决。**公司抗辩该堵塞问题未对***家2020年之前的供热造成影响,其提交的2019年12月18日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测量原始记录表记载,***家2019年度采暖期内平均室温为客厅23.5℃、主卧室19.5℃、次卧室18.5℃、厨房19℃、卫生间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2019年采暖期内,***家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均高于18℃。由此可见,***所住**楼暖气管道堵塞问题未对其家中2019年度及以前采暖产生影响。故***主张退还2015年度、2016年度采暖费,并减免其2017年至2020年采暖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公司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对**公司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关于***主张家兴物业公司承担共同退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家兴物业公司并非供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其无收取采暖费的权利,亦无退还采暖费的义务,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对***家供暖;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陶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