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21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蒲草泡村。
法定代表人汤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民族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薛勇。
本院保全的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全,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莺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