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蒲草泡村。
法定代表人:汤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春伟,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县凯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一街陵园东侧宝地小区住宅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徐连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清公司)与被上诉人黑山县凯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伟、曾宇,被上诉人凯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连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你院应查清詹立友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为工程款?收取的工程款是否为被上诉人认可的只交给被上诉人40万元?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方能认定。故此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0401元,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光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