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红。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执行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勇。
地址阜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9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安大物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岩
审 判 员 孟晓东
审 判 员 张 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都吉娜
书 记 员 麻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