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人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夏宇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