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凯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QDKHP92,现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一街陵园路东侧宝地小区住宅楼东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5MA0QE6DB6C,现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蒲草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山县凯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