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86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90,000元(原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20,09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弄房产中产权人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部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延期开工损失400,000元;配合费200,000元;律师费2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00,000元;违约金1,327,000元;并另支付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2,87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号101、102、103、104、201、202、203、204、205、206、207、301、302、303、304、305、306、307、401、402、403、501、503、地下1层车库及1号1层、2号1层、3号1层、4号1层、5号1层、6号1层、7号1层、8号1层房屋。上述财产保全情况已通过《财产保全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将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徐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本案执行标的需要等待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XXX弄XXX-XXX号所有房产的评估、拍卖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在财产处置期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