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1442号
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弄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宝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连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
第三人:上海民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188号9层。
法定代表人:沈世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
主要负责人:程春涛。
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民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对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弄房屋不带租赁的强制执行。因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杨 征

人民陪审员

许 强

书 记 员

周新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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