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1442号
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弄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宝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连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
第三人:上海民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188号9层。
法定代表人:沈世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初,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
主要负责人:程春涛。
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民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对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8弄房屋不带租赁的强制执行。因第三人上海叠恋实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享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彦
人民陪审员
杨 征
人民陪审员
许 强
书 记 员
周新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