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1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萌,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37,109元,减半收取18,55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3,55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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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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