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萌,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9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8,575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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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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