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洁,上海日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萌,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79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8,575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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