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恒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工业园区***666号。
法定代表人:***。
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3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恒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36,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岸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