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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威畅市政工程维护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1091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威海威畅市政工程维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高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夼村集体土地建设防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威国土高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3534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24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共计74295元的罚款。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黄家夼村集体土地3775平方米建设防尘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8月8日立案查处。经调查、勘验,同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27日作出威国土高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高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威国土高罚字[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所处罚款由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