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123民初1885号
原告: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关全,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江,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施工费34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01月0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鲜库保温及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平滩村冷藏库,总造价6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完成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4万元属实。1、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造价款68万元是签订合同时的评估价,而不是工程最终结算价。由于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工程价款至今未能结算。2、原告方施工的“冷库”未达到质量要求。原告共为被告施工10个冷库,其中2个存在质量问题。经原告同意,被告在2016年09月进行试用期间,因冷库达不到冷藏目的,导致冷藏的猕猴桃鲜果大量坏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求修复,但原告拒不修复,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3、合同中约定的68万元价款不仅包括质量成果,而且包括验收交付后一年半的保修及终身的维修。故此,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标的额系原告单方制作,且冷库未达到质量要求,当事人双方也未进行验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保鲜库保温及设备工程施工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施建冷库进行权利及义务的约定;2.《果蔬保鲜库工程承包施工报价单》1份,作为合同附件,用以证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为68万元;3.对账单1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4万元;4.《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及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建的冷库质量合格。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的真实客观性无异议;第2、3号证据均系原告单方所作,不予认可;第4号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第1、2号证据相互佐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第3号证据系原告单方所作,不予认定;第4号证据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方施工的冷库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持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具备客观性,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01月0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鲜库保温及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实施(即制作)保鲜冷库设备,合同载明“甲方:***乙方: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修文县谷堡乡平滩村交易中心保鲜冷库项目工程地点:贵州省修文县谷堡乡平滩村…1.3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约为¥6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不含税。…第三条甲方工作…3.4为乙方提供较方便的办公及生活用房。…第七条:工程验收7.1乙方须在合同工期要求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当日内,应会同乙方代表共同验收,如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当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当日内不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第八条:工程设备价款的支付与结算8.1本工程乙方总承包价为¥6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不含税。工程竣工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报价清单子项工程量结算。…8.3…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总价的预付款¥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乙方组织设备与材料。乙方按照进度提前进场施工。8.4乙方将保温材料和设备运至甲方工地现场,甲方2日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其余设备材料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到帐后,乙方施工人员进场进行安装施工,工程竣工,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全部尾款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乙方调试交付甲方使用。…第九条:保修9.1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施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起。9.2所有工程的机械设备与保温设施等乙方所负责的工程内容,保修期为一年半。…第十条:违约责任…10.5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和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乙方: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元月8日”。原、被告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甲方、乙方处盖章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到被告指定的场地制作保鲜冷库,被告方按合同约定先后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合计34万元。2016年08月30日,原告为被告制作的保鲜冷库工程完工,共为被告制作保鲜冷库10个。同年09月15日,原告将保鲜冷库交付给被告在场工人调试运行,并讲解使用方法。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进行验收结算未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的工程承包价款34万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称原告制作的10个保鲜冷库,其中2个保鲜冷库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予以证实。从该份证据记载的内容分析,说明被告已使用保鲜冷库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保鲜冷藏的猕猴桃受损是因保鲜冷库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审理中,经本院向被告释明,被告在限期内拒不申请对保鲜冷库作质量鉴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保鲜库保温及设备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制作保鲜冷库,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即材料费、报酬费),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即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将其制作的保鲜冷库交付被告使用?是否验收合格?2.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68万元应否作为原告的报酬费及材料款进行确认?
关于焦点1.从合同约定及原告实施保鲜冷库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原告制作安装保鲜冷库的场所由被告指定,系在被告的场所内进行施工,由此确认交付保鲜冷库的场地即为施工场地;原告将其制作的保鲜冷库交由被告的工作人员使用后,便撤离现场,至此保鲜冷库已在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至今已长达两年之久,故此本院应视为原告已将保鲜冷库实施完工并交付被告。原告将保鲜冷库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对保鲜冷库已进行使用。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制作的保鲜冷库其中两个存在质量问题,在租用他人使用时,造成他人冷藏的猕猴桃受损。被告就此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保修期内已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虽被告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证实,但作为保鲜冷库这种具备技术成分的产品,需经过技术鉴定机构方能确定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本院释明,被告拒不申请质量鉴定。故此,本院应视为被告对保鲜冷库已验收合格。
就焦点2.对于承包价款,在合同中已作明确约定,且在承包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上均与承包价款相吻合,说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价款即为被告定作保鲜冷库而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材料费、报酬费。审理中,被告主张承包价款系评估价,而实际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价款应为工程结算款。虽该保鲜冷库工程未实际进行结算,但被告已实际使用保鲜冷库,现进行工程结算已不现实,且被告的主张与合同的约定并不相符,故此本院对被告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制作安装保鲜冷库,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原告的价款。对于被告主张保鲜冷库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与工程结算,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不同意支付原告价款的抗辩,因其抗辩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款及施工费(即报酬费)合计3400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计3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龙书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