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23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依据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2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材料款及施工费合计34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款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黔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2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巫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