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4民初4585号
原告: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迎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755893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建川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603K。
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21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08755585XD。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安徽万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炳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