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民终4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局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5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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