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

***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104行初15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
第三人***,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状中房产证号和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状中房产证号和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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