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

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23民初88号之一
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第三人:苏尼特左旗融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苏尼特左旗融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且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7.56元,减半收取计4473.78元,由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拉
审判员  星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倩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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