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跃群,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4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四位被告,其中***、高跃群、云海腾集团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市,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在汝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市,因其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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