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0000415805433R。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瓦屋乡瓦屋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58798916M。
法定代表人:高跃群。
被执行人: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新街村南头北坡金泉宾馆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8617660A。
法定代表人:铁峰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云海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企业信用代码:91410482597622872Y
法定代表人:薛丛立,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高跃群,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担保人:艾胜虎,男,回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担保人:薛丛立,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申请执行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有限公司)、高跃群、艾胜虎、薛丛立要求其履行(2015)鲁证经字第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高跃群、艾胜虎、薛丛立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高跃群、艾胜虎、薛丛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在北京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
三、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拓疆矿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4104232013067130130360、C4104232013067130130361、C4104232013067130130362、C4104232013067130130363、C4104232013067130130364)(该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及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的探矿权并对该探矿权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公司要求提供的探矿权相关手续如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等资料当事人一直无法提交,故评估程序暂且中止,法院已责令当事人提交。
四、对被执行人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高跃群、艾胜虎、薛丛立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鲁证经字第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云海集团河南润海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拓疆实业集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高跃群、艾胜虎、薛丛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宋新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彬